研究报告丨残障文化与另类新媒体传播:基于传播行动者的视角
发布时间:2019-04-19 21:43:07  点击数:


残障文化与另类新媒体传播:基于传播行动者的视角

 

文/ 章玉萍

章玉萍,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6级本科生 李雨浛 全程协助本文的田野调查、资料搜集整理和论文后期校对工作。

 

  • 摘 要: 本文将近年互联网新兴残障文化放入中国助残社会组织变迁的宏观历史脉络之中,通过聚焦两个残障微信公众号的个案研究对残障另类新媒体的文化传播实践进行政治经济结构的语境化分析,探讨残障组织如何借助新媒体技术建构残障文化、开展公众倡导与残障社群建设。从传播行动者个人生命史的角度来理解残障文化与身份认同的相互关系,并分析了中国语境下的残障组织与政府、基金会、专业媒体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关系,以此帮助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残障文化的生成方式。

 

  • 关键词: 残障文化 另类新媒体 助残社会组织 传播行动者

    一 研究缘起、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2018年初,全球青年亚文化商业媒体VICE中国团体制作了一期特别节目《聋女独白:请听见我们的声音》。截至2018年3月底,该视频在腾讯网站已经播放2270万次。事实上,这些不同于以往“悲惨—励志” 二元叙事的“残障人” 荧屏形象的出现绝非偶然,这是近年助残社会组织进行公众倡导和残障文化传播在大众媒介上的显影。

    本文强调关注媒介事件中的人和媒介事件背后的社会组织。这里的传播行动者是指具有特定目标和采取特定行动的个人和团体。通过聚焦个案研究,关注传播行动者的日常实践,与具体社会文化情境的互动,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宏观结构与行动者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里需要对本文的核心概念稍做交代。另类新媒体指依托信息传播技术(ICTs)的另类媒体。无论哪种视角,另类媒介表现出如下特点:与主流媒体的区隔, 对既有传播结构和秩序的冲击或补充,对社会议题的强烈关注。残障文化是指残障社会活动家通过另类媒体的运作,自主创作和传播的残障社群文化。其一方面培育残障社群内部的集体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向社会公众传播不同于主流大众媒体的残障话语,改变大众对于残障群体的刻板印象。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通过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档案资料等多种研究方法,既关注微观语境下残障微信公众号在互联网开展的日常文化传播实践,同时也勾连宏观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尝试回应以下几个研究问题:中国的残障社会组织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变迁?我们如何在中国政治社会语境中定位这些新兴残障组织?新兴残障组织如何借助新媒体技术进行文化建设、公众倡导与社群建设?从传播行动者的视角出发,我们如何理解残障文化与身份认同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数据主要源于线上和线下的档案资料(如机构宣传手册、发展简报、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下活动的参与式观察和组织成员的深度访谈,并进行了后期的资料编码。

    二 历史变迁:从残疾人联合会到助残社会组

    回顾当代历史,中国残障群体的公共话语经历了从“残废” 到“残疾”,再到“残障”的转变。这与残疾人法律政策的完善、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密切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毛泽东主席的直接关心下,成立了一些专门性的全国残障组织。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开始放松对市场和社会的管制,1980年代出现了社会组织的井喷式发展。综合性的全国残障组织也在这一时期出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1988年成立,早期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照行政区划建立了省、地、县三级残联。

    2010年残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作为残疾人公共服务重要提供者的助残社会组织开始飞速发展。2014年残联发布《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助残社会组织成为残障社会服务和公众倡导的主体。

    2016年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管理法》规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境内外基金会项目资助,也无法开展合法的组织活动,这基本宣告了工商注册和二级挂靠的准社会组织的终结。

  • 梳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是内生性而非分权性的,是靠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三权分立制度的保障获得权力的,因而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弹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社会组织拥有“协商的自主性”,镶嵌于国家体制之中,利用政府资源追求自身目标。  

  • 直接挪用西方新社会运动与资源动员理论概念“行动主义”,探讨中国特定媒介事件的动员策略与异同特征,容易忽略和无视背后的新型社会组织形态。与此同时,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的既有研究又多关注获得政府承认的法定社会组织和准社会组织,没有关注虚拟组织的兴起。本文的研究对象因而具备另类媒介与组织传播的双重观照价值。

    三 身份转变:从“残废”到“残障”

    要理解传播行动者的媒介实践,不仅要结合社会组织的机构使命与目标,也要从个人的生命经历出发。本文接下来以“DAWS”的发起人P和“守语者” 的发起人C的个人生活史为切入点,理解新兴残障文化与认同政治的关联。

  • P和C对自己的残障人身份都经历了排斥/无感——逐步接受——积极提倡的漫长生命历程。她们都于1980年代末出生,不同于研究者所接触的“60后”和“70后” 残障女性,她们的成长过程受益于整个外部社会环境的改善,尤其是社会观念与国家话语的改变,国家教育政策的逐步完善。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提到“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从此,政府文件、新闻报道和民间话语中,“残废” 一词基本消失了。

  • 2015年8月,P和C参加了“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举办的残障青年领袖训练营,通过活动认识了全国各地的残障朋友,并接触到《联合国残疾人公约》和残障的社会模式。从此,她们更愿意使用“残障” 而不是“残疾”,因为后者强调身体的疾病和缺陷,而前者突出了残疾人所面对的各种社会障碍。这次残障权利意识培训对她们做出进入残障组织工作的人生决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 正是在完成残障人的身份认同、进一步接受残障文化和权利意识的教育之后,过去让她们感到自卑、屈辱和痛苦的残障经历,正式转变为驱动她们从事改变社会观念和推动残障权利的公益事业的力量。

  • “DAWS” 与“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守语者” 与“东湖社会发展研究院” 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虚拟组织的主要成员分别是“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和东湖社会发展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上。

    四 残障文化的传播生态圈

    在开展公众教育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具体的性别平等、残障与平等议题时,影像、音乐、文学、戏剧等多重媒介表现手段能够“在展开理性论证的同时,诉诸感性共鸣,激发道德热情,丰富我们关于正义的想象” 。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国内很多具有公众倡导目标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共识和普遍工作手法。

    互联网平台作为另类媒介内容流通和社群建设的影响越发凸显,另类媒体的媒介内容形式也更为多元。但如果我们只聚焦于另类媒体自身的文化生产,易忽略另类新媒体的具体运作方式以及它们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关系。

  • 图1的残障文化传播生态圈展示了“守语者” 和“DAWS” 两个另类新媒体(虚拟组织A和B)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关系。不同于国外另类媒体主要依靠非商业的社会捐助获得资金支持,“守语者” 和“DAWS”的另类媒体运作高度依赖于发起人所拥有的助残社会组织资源,而助残社会组织又高度依赖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支持。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预设,中国的社会组织并不“独立” 于政府和企业,而是高度依赖于政府和企业提供的结构性政治和经济资源。

  • 对于像“DAWS” 和“守语者” 这样的另类新媒体而言,它们自身的订阅用户数量非常有限,不具备向大众传播的用户基础和传播能力。所以主动寻求专业媒介机构的合作,或是制造媒介事件吸引大众媒体的报道,便成为残障组织进行大众传播的主要媒介策略。

  • “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和“东湖社会发展研究院” 都为两个虚拟组织提供了经济和传播的支持。但对于P和C而言,虚拟组织本身不是最终目标,她们都希望通过在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积累项目经验,为成立正式的助残社会组织做好准备。因为依靠自己工作的残障组织获得的资源仍然相对有限,要进一步发展就必然具备独立出来注册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资格,直接申请政府、基金会和企业的创投项目和社会组织孵化支持。

    五 结论           

    本文以“DAWS” 和“守语者” 两个残障自媒体公众号为个案,分析了它们的残障文化传播实践,以及它们与不同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关系。在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政府职能转型和严格限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政策语境下,虚拟组织和准社会组织转向法定社会组织是大势所趋。受众数量有限的另类新媒体传播主要服务于残障社群建设与残障文化建构,但凡涉及残障议题的公众倡导和转变针对残障群体的社会观念,以残障活动家和残障组织为主体的传播行动者就必须与专业媒介机构合作,或制造媒介事件以获得媒体关注。当我们从媒介事件本身转向媒介事件背后的传播行动者的日常活动与媒介实践,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制造媒介事件的过程、动机以及社会影响。与西方社会另类媒介研究不同,本文揭示了中国的另类媒介有其特殊的现实语境,不能简单等同于公民社会理论中“政府—市场—公众”(the state-the market-the public)的三元框架。中国的另类媒体/社会组织并不拥有与政府和市场截然区分的独立性,而是在国家主导的政治经济结构中正在生成和变化中的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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