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清、王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观点的关联创新扩散研究——以浙江乡村民宿模式推广为例
发布时间:2025-04-06 23:16:10  点击数:

摘 要: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带动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影响了乡村社会的面貌。本研究以创新扩散理论中的创新—决策过程为起点,将民宿模式视为一种新的土地观念创新,通过考察浙江喜岙村村民的创新—决策过程,探讨农村土地新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模型。研究采用文献收集法、深度访谈法和参与式观察法收集资料,采用编码分析法归纳、组织材料内容。研究发现,浙江乡村民宿模式是一种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即“可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及农用地经营权作为资本经营,从而获取符合其市场价值预期的经济报酬”。该定义不仅指土地权利可流转,还指土地权利以适当的市场价格流转。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农村土地资本化观念传播中的创新—决策过程模型:村民决策个体会依次经历承续阶段、形成阶段和外化阶段,逐步形成并确定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的市场价值。

关键词: 创新—决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民宿模式 

一  引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产生了分离。农村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的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对所分配到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这三项基本权利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和社会保险,也是农民维持底线生存的基本资料。为保护农民基本权利,我国对农村土地的流转一直施行极为谨慎的政策,农民也无法将这些权利转化为财产性收入。

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农民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农用地的经营权,但此时流转只在农户间进行,直到2014年才明确了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经营权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宅基地的制度改革也有类似的轨迹,从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到2015年农村土地政策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再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这些流转的土地权利可以支持乡村旅游、养老休闲等产业的发展,资本的进入和地权的整合使得土地制度改革被视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策略。

2018年1月,作为浙江省农业农村改革的一部分,绍兴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闲置农房激活计划”的指导意见》,通过“回购”、“返租”、“入股”及其他多种流转方式,探索闲置农房收储和利用的可能性,发展乡村旅游、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产业。民宿模式通过将闲置农房改建为乡村民宿,为游客提供乡间生活的住所,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此背景下,绍兴市喜岙村实施了整村性的民宿改建,目前88户农户中已经有27户以村委会为中间方,间接与工商经营者签订了协议,由工商经营者统一开发“乐野山居”民宿项目。民宿改建对村民们来说是个崭新的事物,村民们对它有一个从陌生到了解的过程。喜岙村采用了整村改建与村民留居并存的形式,随着民宿模式的进入,不同的角色集中于原本沉寂的小山村,村民们因此在与村干部、开发商、子女、其他村民及外来人员的日常互动中逐渐了解了民宿模式,形成了观念,做出了决策。这些人际互动围绕着民宿模式推广发生,也反过来影响了民宿模式在喜岙村的应用。

在本案例里,民宿模式可以被视为外生于村庄系统的新观念,本研究以创新扩散理论为框架,增加创新决策的变量,以浙江绍兴喜岙村民宿模式的推广为研究对象,探索观念创新推广的路径,为创新扩散理论提供本土化、时代化的新经验。
 
二  理论背景

(一)中国农村创新扩散实证研究

中国农村创新扩散的实证研究可按创新的种类分为三种:新技术、新产品与新观念。早期创新扩散研究多以新技术为对象,多从农民素质提升、推广渠道疏通、农业技术展示、社会技术发展等角度,讨论如何更好地推广农业技术创新,使其在农村社会中得到有效扩散,秦文利、王慧军,胡虹文,胡志丹等,王健等,郑继兴,邓正华等学者都做过类似的研究。

新产品的扩散研究则集中于创新扩散理论的效果研究,主要在既有框架下从多方面解读创新扩散成功的要素,为创新扩散的实践提供了具体语境下的分析。刘超等从两个角度分别研究了农村居民消费者对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产品的购买决策过程模型。在农村互联网推广过程中,叶明睿以创新扩散理论中创新客体的五个“可感知属性”为分析框架,考察它们在农村居民主观认知中的反映,以此理解互联网在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过程。谭天等选择中西部农村两个典型村庄进行实地调查,搭建了一个农村地区移动互联网影响因子模型,分析农民使用移动互联网的原因。这些研究都将创新的采纳视为最终的成功,结论往往服务于政策实施效果的提升,是针对农村消费力开发或农村信息化的对策建议,其现实意义具有局限性。

新观念可能会伴随某些新产品而来,为了与新产品区分,这里所说的新观念是指那些没有具体产品依附的新政策、新模式、新方法。新观念在中国农村创新扩散实证研究的数量相较前两种少。张尔升借分析安徽的农村税费改革、海南的文明生态村建设过程,证实了当制度创新处于地方政府主导下时具有的扩散效应,并可能带来全国农村改革政策的调整。章洁及林羽丰通过研究碗窑村与碗东村柑橘滞销情况下出现的“学费橘”事件,分析了依托媒介信息进行销售的创新模式在该区域未能成功扩散的原因。这种颠覆以往橘农销售手段的新模式,虽然取得了很好的销售效果,却没有发挥示范效应。研究者从创新观点的属性、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大众传播渠道的有限效果解释了此次创新扩散的阻碍因素,并提出了改进农村信息传播的对策。研究者在对“围屋旅游”案例的分析中考察了传播渠道和社会系统要素对村民态度改变的互动机制。该研究把创新界定为产生于乡村社会系统之外的新观念,即以开发乡村旅游为代表的现代化观念,发现居民在创新—决策过程中的许多特征都与罗杰斯理论的论断吻合,但也存在部分无法解释的特征,需要从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格局中寻找答案。新观念往往意味着对旧观念的改变或替换,因此,与顺应农业生产逻辑的新技术和个体采纳的新产品相比,观念的创新扩散更可能带来乡村社区维度下生产逻辑等的改变。遗憾的是,当前研究停留在对影响效果的因素和扩散特征的描述中,很少对新观念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展开论述。

不难发现,上述对农村创新扩散的研究多数是对理论的运用型研究:在创新扩散理论的框架下找出可能影响创新扩散结果的有关变量并加以分析,而后验证该变量的确促进或阻碍了创新的扩散,从而得出为成功推广创新所应采取的行动与所需注意的问题。

除此之外,部分研究将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对创新扩散过程的影响纳入了考量。有研究针对农村创新中农民与正式部门的互动进行案例分析,发现农村创新中农民与正式部门间的互动较多地发生在创新成果推广阶段,这种互动是有助于创新推广的。王锡苓等在运用创新扩散理论分析甘肃金寨农业信息化的过程时,引入了社会组织这一视角。用“金塔模式”这一特例讨论了组织对创新的重新定义和调整,组织在创新扩散中的实施、保障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的效果。何振波也从宣传、政策扶持、示范、技术指导、组织保证等方面论证了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影响,虽然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强制性扩散”已渐渐被“半强制性扩散”所替代,但政府依然在乡村新技术的扩散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从创新扩散理论到创新—决策过程

根据罗杰斯的定义,“扩散就是创新经过一段时间后,经由特定的渠道,在某一社会团体的成员中传播的过程”,扩散过程具备四个要素:创新、传播渠道、时间、社会系统。其中,时间要素就包括了本研究所关注的创新—决策过程。

创新—决策过程是个人或决策单位经历的、关于创新决策采纳的五个阶段,包括对某项创新有初次认识、对创新形成赞同或反对的态度,对创新做出采纳或拒绝的选择、将创新付诸使用和对已完成的决策寻求进一步的证实或改变,即认知、说服、决策、实施和确认五个阶段。

由此可以归纳出三个研究重点。第一,关注个体或决策单位在创新—决策过程中的行为实施。拉西亚纳等在研究创新扩散时把研究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分别关注个体决策模型及群体扩散模型。他们认为,个体采纳创新的决策是决策个体对采纳创新的益处感知与来自社会网络中他人的意见共同作用的,会外显于决策个体的行为。创新—决策过程可参与创新扩散在微观层面的研究,为描述个体决策过程的机制提供基本框架。

第二,关注传播渠道推进创新—决策过程的作用。罗杰斯曾指出,创新—决策的过程是决策者不断搜寻更多的信息以减少创新带来的不确定性的过程。决策者难以判断解决问题的新方案在多大程度上优于传统方案,需要向外部渠道寻求帮助。这种外部渠道可以按人际关系或大众传媒划分,也可以按地域性或广泛性划分,而不同渠道在创新—决策的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不同。有学者研究了传播渠道对创新—决策的推进作用,发现大众传播有利于决策者获知一项创新,组织传播具有信源权威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信息的不确定性,而人际传播有更强的说服效果,在决策阶段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关注过程顺序模式的描述与解释。对创新—决策过程的研究本质上是一种过程研究,是以确定一系列事件的时间顺序为目的而做的资料收集和分析,这就要求研究者用动态的观点去解释创新—决策各阶段发生的原因和顺序。罗杰斯提供了一般状况下创新—决策的顺序,但社会文化背景中强大的团体压力可能改变五个阶段的顺序。王婷婷在乡村旅游模式的创新扩散研究中发现,行政压力和团体压力会产生“先决策、后说服”“先实施、后说服”的顺序模式,提供了一个“强制性实施”的扩散案例。

(三)综合评述与路径提出

综合上述回顾,未来研究的路径可以从以下三点展开。

第一,关注新观念在农村社会中的扩散。过往对新技术及新产品扩散的研究回应了创新扩散理论对创新采纳个体和创新本身特征的分类,发现了各自研究语境中较为突出的影响因素。也有小部分研究引入了政府等正式组织对创新扩散模式及结果的影响。但这部分研究已趋于饱和,做重复性研究价值不大。相较而言,新观念的扩散也许是研究者需要关注的重点。基于实证案例,找到新观念与新技术、新产品的差异点,提出在中国农村现代化语境下新观念创新扩散的新框架。

第二,从注重创新扩散的群体结果,转向研究创新—决策的个体过程。过往研究大多将创新扩散的群体结果视为研究核心,将研究的意义局限在创新采纳“是”或“否”的问题上。有关新观念的扩散研究可以提供一个新的切入点:跳出“影响因素——采纳成功与否”的效果研究路径,更专注于创新—决策过程本身,把个体的创新—决策过程和这种过程产生的意义作为研究重点。事实上,个体的创新—决策过程就是新观念嵌入乡村社会体系的过程,无论创新采纳成功与否,都可能在嵌入的过程中产生影响。

第三,对创新本身秉持一种审慎的态度,考察创新的社会意义。过往研究多数采纳了创新扩散的一个重要假设,即所有的新事物都是好的,都会给采纳者带来便利或好处,由此忽视了新事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正对应了创新扩散模式一直为学者所批判的原因之一:对新事物过分迷信。王婷婷对围屋旅游的研究已经涵盖对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格局的关照,但是它们只作为解释性变量,去解释罗杰斯原理论覆盖的特征,而没有被当作一个应答性变量,描述其在创新扩散进程中发生的变化。尽管从时间上来说,一个社会的结构是历久的,而创新是新近的。但是,创新作为一种外生于社会系统的新事物,完全有可能在其嵌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引发积极或消极的变化。因此,研究人员应该审慎地看待创新,客观描述创新带来的社会影响。

三  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问题

本研究以创新扩散理论为基础,结合对本土实证研究成果的分析,将创新—决策过程视为研究主体,建立具有本土性、时代性的乡村民宿模式创新—决策过程模型。本研究提出的研究问题如下。

在浙江绍兴喜岙村民宿模式的推广中,村民的创新—决策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基于文献梳理,本研究进一步将研究问题拆分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乡村民宿模式的创新扩散为村民带来了怎样的新观念?

第二,在此案例中,个体的创新—决策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二)研究方法

围绕乡村民宿模式创新—决策的过程发展,本研究用三种方法收集资料。

1.文献收集法

收集喜岙村基层民主章程、人口档案、住房普查、流转合同、告村民书等文本信息,分析与本研究相关的内容,作为后续访谈设计和结果阐释的基础。

2.深度访谈法

通过与喜岙村村民面对面的深度交谈,理解“访问对象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的,有关生活、经历或情境的种种观点”。访谈前,虽然对民宿模式的本质有所猜测,但为避免主观想象的误差,本研究依然参考罗杰斯创新—决策过程的五个阶段框架设计访谈提纲,实施时采用半结构式的访谈方法,多采用询问事实而非观点的提问方式,对有关人际互动的细节进行追问,并注意运用倾听、自我开放等多种技巧,了解被访问者的内心体验,以达到理想的“共情”状态。随着访谈的进行,村民新观念形成的过程逐渐清晰,访谈问题也及时调整,更关注观念形成前后的关键事件及是否实施的主观考虑。对于某些提供了关键信息或在后续整理中产生疑问的访谈个体或信息点,采用了重复接触的办法,进行二次、三次访谈。

3.参与式观察法

参与式观察法与深度访谈法穿插进行。访谈间隙,有机会直接观察常住村民之间、村民与子女、村民与外来人员的人际互动行为和他们对民宿模式的讨论,甚至参与村民的讨论。这些参与式观察不仅与访谈所得在话题方向和事实基础上都能互为依照,还有助于研究者的身份从“局外人”转变为“局内人”。在初进喜岙村时,虽然说着同种方言,在沟通上没有障碍,但是由于代际成长环境存在差异性,研究者无法透彻地理解村民的思维习惯、行为意义以及情感表达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研究者渐渐“放下”原有的文化背景,熟悉了村庄的环境和村民的表达方式,无论在编码上还是在解码上都更自然、接近、顺畅。

(三)资料分析方法

在所有访谈和观察所获材料的基础上,本研究采用逐步编码的方法,将分散的材料归纳、组织成为具有结构性的资料。本研究的编码过程分以下三步。

1.开放式编码

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第一次审查,注意到乡村民宿模式创新—决策过程中村民的信息交换和态度交流,逐渐定位“信息获取方式”“流转方案协商”“土地权利价值感知”等关键项目,并标记这些项目中人际互动的类型、提供的信息内容、影响的决策进程和采取的互动模式。

2.主线编码

将第一步得到的项目按以下两条主轴分别组织起来:创新观念的本质内容、决策个体对创新观念的采纳过程。围绕两条主轴对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寻找项目与轴线之间的互动关系,不断比较和提炼共性。

3.选择性编码

按照两条主轴再次审查资料,寻找与观念采纳和个体决策相关的片段,通过反复的阅读完善主轴内容。

(四)样本选择

从2017年7月起,喜岙村施行政府引入工商资本、农户出租自有农房、集体开发“乐野山居”民宿项目的创新发展模式。截至2018年11月26日,项目第一期共计12户农房已向外开放,第二期约11户仍在开发中,第三期4户则尚未动工。在未采纳此创新发展模式的村民中,有20余户持观望态度。作为一个进程中的创新扩散项目,喜岙村提供了一个研究创新—决策过程各阶段人际互动及村庄人际关系变迁进程的绝佳样本。研究共收集22个样本,其中常住村民11人,回乡务工村民2人,离乡村民2人,村民子女1人,村干部2人,开发商代表2人,外来务工者2人;有1人访谈了三次,有3人访谈了两次,有18人访谈了一次。

四  研究发现

(一)村民个体对土地权利价值的发现

与民宿模式有关的决策有三个阶段:一是村民参与集体表决决定是否为村庄引入民宿模式;二是村民个体决定是否出租自家闲置农房(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三是村民个体决定是否流转农用地经营权,配合民宿改建工作及满足配套设施建设的需要。

村民的行为模式在一次次的决策中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土地权利价值的敏感已经在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的流转中初见端倪。

1.随大流的初次决策

2017年8月,喜岙村举办的全体户代表大会有98%的户代表到场,其中90%以上的户代表同意引入民宿模式。这是村民们参与的第一次决策,集体表决是否同意引入民宿模式,也间接让渡了村民个体对非个人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流转的话语权。之所以需要村集体做出决策,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施行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的外流。

开大会的时候……其他人多数说好么那就好了。(A04)

村民对此不太关心,他们不过问具体的操作办法,不关心村干部与开发商会签订怎样的流转合同,不曾想产生的收益是否与自己有关。他们只知道“有个老板要搞民宿,要租村里的空房”,却不知道这个决定意味着土地流转和市场化运营的开始。这一方面是因为村民缺少相关知识储备和生活经验,另一方面是因为不涉及自家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农用地经营权,其他土地本来就和自己没太多关系,再怎么折腾也是公家的。于是,集体决策免不了出现一边倒、随大流式的表态。

2.接受条件的再次决策

2017年9月起,村民个体陆续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农房流转合同,半年内共计27户户主将宅基地住房或附房的使用权以每年每平方米15~25元的价格租给村委会,村委会再转租给开发商。几乎所有村民都能脱口而出20、5、5%这三个数字:租期20年,租金5年一付,每轮上调5%。这是开发商给出的租赁条件。虽然即便按最高的估价租出一间140平方米的住房,村民一年的收益仅有3500元,比不上同期城市住房的单月租金,但村民并不计较。他们算的是一笔旧宅换新房的好生意:把无用、破旧的住房出租,不仅有租金可拿,20年后还能白得一栋修缮得当的房子——这样的交换条件颇具吸引力。

对租出去的人家肯定(是)好的,原本要倒掉的(房子)给你修好了。(A10)

此时,宅基地与房屋的使用权租赁交织在一起,合同以房屋面积计算租金,宅基地被视为房屋的默认附庸,一并租出。宅基地的价值在这样的租赁方式下被掩盖。当然,即便村民意识到租出农房的同时,宅基地被开发商占用,也不认为会找到比出租更好的选择。

3.主动与被动共存的第n次决策

随着民宿设施建设的推进,村民面临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决策。这里的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宅基地房屋出租合同中未明确的房前屋后土地,二是用作民宿周边配套开发、个体承包的农用地。在这个阶段,个体村民与开发商的条件协商形成主动与被动共存的局面。有一部分村民和以往一样,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条件,一般以每亩2.8万元的价格出租农用地20年的经营权和一次性买断现有面花。还有一部分村民开始尝试议价,在每亩2.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5000~10000元,甚至出现了所谓的“寸金地”——村民喊出了远高于平均水平的流转价格。

我们想把山包下来开发,有进一步租田的需求,村民就要涨价,比如从每亩600元涨到每亩2000元。(S04)

这一方面是因为村民对土地的价值感知远高于农房,农房所在的宅基地难以有它用,出租总比闲置更划算,而农用地或多或少种着瓜果蔬菜、茶树毛竹、林木果木,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民宿开发初见雏形,建设格局基本框定,村民想争取更多利益。当作为村民重要权利之一的土地经营权有机会在市场中流转时,土地就成为一根杠杆,撬动着流转价格。

我不要钱,只要赔我地。(A05)

到后期,有村民开始坚持要地不要钱。当民宿开发商希望租用村民自家土地时,对土地天然的依赖和对村内土地权利价值的积极预期使得这些村民选择直接与村委会置换土地,保留同等面积土地完整的经营权。而对于宅基地房屋的流转,村民们的态度越来越谨慎。村民原本不理解某些人家,例如A06,坚决不出租闲置的农房,如今也渐渐猜测他们是否在等待更高的租金、日后自行开发或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宅基地房屋的经营。

在与村干部及开发商打交道的过程中,村民慢慢发现了土地和自身所拥有权利的价值。虽然他们不一定从主观上意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可以作为一种资本进入市场交易的博弈中,但他们抓住了通过农房出租、土地流转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参与了农村土地市场价格的制定。可以说,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流转的开放在盘活农村闲置农房、为村民带来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促进了农村土地权利价值的重新分配。

(二)民宿模式带来了新的土地资本化观念

民宿模式的创新是一种土地观念的创新,带来的是一种土地资本化的观念。政治经济学将土地资本化定义为“根据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促使土地资源的流动与增值,从而提高土地规模效率和利用效率,使农户获得收益的动态过程”。土地开放对外流转的实质是土地权利开始进入市场交易,这不仅是在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再配置,还是土地从资产转化为资本并最终产生增值或减值的关键标志。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等土地权利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来运营从而获取一定经济报酬,土地权利的功能从社会保障功能转向财产功能。农民拥有了将基本权利转化为财产性收入的机会,获得了进入农村土地权利交易市场的资格。对于农民来说,采纳民宿模式表现为出租闲置农房、流转农用地等,逐步形成了将农用地经营权、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视为一种可流转的资本的观念。

喜岙村此次整村改造的基本方案是:宅基地房屋租金每年每平方米15~25元,农用地20年租金外加面花买断每亩2.8万元。前者是开发商依据当前当地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的普遍价格制定的,后者则参考了国家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从价格来看,农村土地权利价值的衡量与征地补偿一样,都是按照原土地用途,以土地产值的一定倍数确定的,与征收后的用途、市场价值和收益无关。长久以来,农村土地权利价值被固定在一个较低的位置,而市场的开放和经营的开展无疑会在新环境中为其重新确立位置。土地权利从对内流转放开到对外流转,意味着土地权利价值可以在更广阔的市场里竞争,意味着重新定价。

不过,虽然农用地经营权自2014年起可对外流转,但是农村土地市场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情况,工商资本议价权强,因此土地流转价格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政策变动对土地权利价值影响不大。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开放对外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平衡。在本研究中,开发商虽然暂时垄断了喜岙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租赁,但产生了更多只针对喜岙村农用地经营权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供大于求的现状。村民在与开发商的反复互动中重新认识土地权利能够产生的价值,渐渐具备了议价的能力,也渐渐真正将市场的力量引入农村土地权利的流转中。

因此,本研究新的土地资本化观念实际是“可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与农用地经营权作为资本经营,从而获取符合其市场价值预期的经济报酬”。由于初始流转方案给出的价格较低,在后文的分析中,村民主动争取更高租金或流转条件将被视为土地资本化观念形成的一大标志。村民逐渐意识到他们手头的权利能产生远高于其以往流通价格的利益,争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或等待更高的流通价格就成为理所当然的选择。这也就解释了村民个体在多次决策中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议价、从缺乏替代方案到拥有多条出路的转变。

(三)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

与符合罗杰斯创新—决策五个阶段的行为创新不同,首先,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不存在说服阶段,它不是由村委会或开发商主动扩散的,政商团体都缺乏主动发起扩散、推进决策的动机,而是由决策个体在实践中习得的;其次,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的界限很模糊,作为一种新观念的创新,很难观察到决策个体在何时决定采纳此种观念;最后,它在观念形成之时就已完成对该创新有效性的部分确认,实施之后的评估主要起到补充作用。因此,应当为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建立一种崭新的模型,方能更贴合实际情况。

根据本研究收集的材料,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承续阶段:决策主体继承并习惯性地延续原有的观念。具体指村民决策个体按照开发商制定的房屋租赁价格衡量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用维持农村生活基本所需费用和土地面花的价值之和衡量农用地经营权价值。

第二,形成阶段:决策主体通过自身无意识的实践或观看他人实践,形成了对新观念正确性的认识。具体指村民决策个体在第一次尝试议价或观察他人议价后,意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具有更高的价值。

第三,外化阶段:决策主体有意识地在新观念的指导下做出行为,或由于种种原因不应用新观念。具体指村民决策个体重新制定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的价格标准,对不符合预期的流转条件进行主动协商,或依然按照原有观念实行土地流转。

喜岙村村民决策个体经历了土地权利流转与否的创新—决策,基于农村土地惯常价格给出的条件变得不可接受,决策个体开始在喜岙村这个小小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中探索土地权利应有的价值。从时间维度看,村民引入民宿模式、出租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流转农用地经营权等行为的创新—决策过程正对应了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不同决策个体身上发生的事情是相似的,但个体行为有所差异。根据具体经历的差别,不同的决策个体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形成新的土地资本化观念,最终采取的措施也可能不同,但基本都符合“承续→形成→外化”的过程。

(四)人际互动是新观念形成和外化的重要因素

土地资本化观念主要涉及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及农用地经营权的流转,根据收集到的资料,村民与村干部、开发商、子女和其他村民在创新—决策过程的承续、形成、外化阶段产生人际互动。这些人际互动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联络等方式完成。其中,决策个体对其他村民的看样和模仿、村干部及开发商协商的态度和子女支持的态度推进了新观念的形成和外化。

1.承续阶段

村民决策个体在承续阶段做出的行为创新—决策主要是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流转。由于闲置农房的流转属于试点项目,为方便操作,村民必须先将农房出租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出租给开发商。因此,村干部在承续阶段发挥了关键作用。村干部针对家中有闲置农房、出租可能性较高的农户进行摸排调查,面对面地介绍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租用年限、租金金额、归还保证等,对离乡村民则采取电话沟通的形式。村民在这个阶段尚未形成对宅基地及房屋价值的认识,一般在比较空置和出租的条件后,接受开发商制定、村委会确认的出租方案,以每年每平方米15~25元的价格出租宅基地房屋。

是村干部到我家里来的,租期20年,5年付一次,每次(租金)高5%。(A01)

同样,对于该阶段的部分农用地经营权的流转,开发商会直接与村民面对面沟通需求,给出租赁土地和买断面花的方案。虽然用途可能从农用转化为农旅双用,但开发商给出的价格还是与农转农的情况相同,为每亩2.8万元出租农用地20年外加买断面花。

在承续阶段,村干部和开发商占据了主导性地位,他们提供的信息是一种固定方案,村民接受或不接受统一的出租条件,不存在议价行为。村干部G02所有用于劝服的话语都基于现有方案的好处,例如劝说开始不愿意出租闲置农房的A12时,就讲到,“租出去20年,把房子修好,不用自己出一分钱,到时候还回来就和新的一样”,效果非常好。村民们此时心中计较的是租或不租,而不是“如果我争取,是不是能多点租金”——一来他们没有这种意识,二来开发商随时可以退出,A16就曾提到,“之前也有几波老板来看过,想要开发旅游,结果都走了,弄不下去”。于是,村民在一间要倒塌的农房和一间可带来收入的新房之间做比较。他们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方案,是因为这些房屋本身就是闲置的,放着没用,租出去却有人帮忙免费修缮,还有租金可拿。就像A10评论的“对租出去的人家肯定(是)好的”,听起来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而能实现这一“飞跃”的只有开发商。即便有所调整,调整的也是出租的块面,例如只租二三楼、保留一间小屋用于祭祀落脚等。

农用地也是一样的道理。村里分配的土地大多数是竹林,有多位村民提到“毛竹已经不值钱了,以前可以卖3角多一斤,现在卖不出价钱”(A02、A03、A10),加之运输的困难、挖笋的随机性,村民对竹林的重视程度大大降低,至于更高的山地,也无法为村民带来直接的收入。只有茶园尚且维持了经济作物的地位,不过也只有极小部分有能力自己种茶、采茶、炒茶的村民才会选择保留。这些几近闲置的土地如今有机会出租,自然是件好事。村民用农作物的产值衡量土地价值,不把出租视为权利的出让,也不曾想过开发商能利用土地经营权赚取多少利润,即便想到“老板总有办法不会亏的”,也不认为未来的增值与当前的租金有关系。

子女在这个阶段考虑的是出租房屋是否会占用自己年节回乡时可能居住的场所。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村内土地价值可能迎来一波上涨,对租金等条件几乎毫不在意,只要不影响居住需求,就无所谓。当然,子女的影响力可以很大,例如A14在与回家看望他的女儿交谈时,女儿反对他租出“回来可能要住”的房子,最终只租出一栋附房。但是子女的参与不会改变村民对方案唯一性的认识,A14的女儿没有对村里给出的租金方案表达任何异议,A12、A13的儿子甚至完全不了解具体租出的价格。村民之间的面对面沟通也以交换事实信息为主,几乎所有人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都比较原始,把房屋的好坏与宅基地权利的价值高低直接挂钩。例如A13闲置的小房在摸排时被漏了,于是他不自信地认为自家房子太小,老板是不会租的。

不知道老板要不要这种小房子,所以不会主动去说,难道主动和老板说“我们家有个房子,你要不要来租”?(A13)

2.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的行为创新—决策可能是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流转延展出的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商议,也可能是农用地经营权的流转。这个阶段开始出现议价纠纷,即村民在自身无意识的实践或观看他人实践的过程中,意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可以协商出比开发商和村干部提供的方案更高的价值。

在种种议价纠纷中,厕所纠纷事件可以最清晰地展现村民土地资本化观念创新—决策过程的形成阶段和人际互动的推进作用。

喜岙村里有个四家共用的厕所,正好在建成后的民宿接待处附近。为了方便员工和未来游客使用厕所,也为了民宿主干道景观风物的整洁,开发商希望将此地改建成一个公共厕所,开放给所有人。这就需要与共同拥有此处土地使用权的四户人家协商。十几年前,村委会将这块约10.6平方米的土地划出来,由四户人家修建了一个厕所。现在,有一户人家(K)已长居市镇,剩下三户人家(L、M、N)仍然会使用这间厕所。但是,四户人家都认为改建公共厕所侵害了他们的权益,村委会和开发商需要就此做出赔偿。

一开始,M、N与离乡的K一样,都接受了村委会给出的赔偿方案。款项来自开发商,每户人家3000元,四户人家共计12000元,这个价格是修建厕所的成本和1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回购款的总和。但是L家的A08坚决不同意赔偿方案,即便村里表示可以将赔偿方案改为置换方案,在离他家更近的地方重拨一块土地用以重修厕所,他也不松口。后来,村干部,同时是他的外表兄弟G02过去做了多次工作,从村里的需要讲到自己的面子,并承诺新拨的土地会在10.6平方米的基础上加30%的面积,他才终于同意了。A08在元旦期间与其他村民讲述了此事,他争取土地置换的过程和成功的结果使M、N两户人家意识到原来土地权利能换取更好的流转条件。在L家A08的启发下,M、N产生了不同看法。

这个纠纷事件中一共有四个关键人物:L家的A08,议价行为的第一位实施人;M、N家的决策人,原本的方案接受者,后来的潜在议价者;村干部G02,代表村委会和开发商给出赔偿方案的中间人。事实上,A08并非比其他村民更懂得土地权利的价值,他的主动议价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他是村内零星几个从最开始就反对引入民宿模式的村民,对开发商的态度并不友善;第二,他身体有恙,民宿改建工程带来了噪声和烟尘,令他感到不喜。厕所纠纷事件中,出于对民宿模式的顾虑和对身体客观情况的考虑,A08不愿意接受村委会和开发商给出的赔偿方案。最终,A08是在熟人关系的影响下松口的。按他的话说,“要不是兆根(G02)来做工作,我面子下不去,不然不会同意的”。

由此可见,村干部与开发商在形成阶段与村民的沟通依然以劝服为主,但他们提供的信息与承续阶段不同。村干部有职责压力,他们需要落实民宿模式的开发,完成喜岙村作为闲置农房激活试点村的任务;开发商有经济压力,他们需要村民的配合,打造优美的民宿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提升民宿的吸引力。原本村民没有提出对方案的异议,对他们的说服是从原方案的优点出发的;现在村民尝试提价,他们的位置从被动转向主动,需要评估条件,决定是否应承。只要村干部与开发商对某几次议价松口,村民就可能借此形成对土地权利价值的确认。因为开发商用地的需求始终存在,就算村干部与开发商反驳了村民的提价方案,村民也没有任何损失。于是,试着提价的想法在村民中颇为常见。

我想每亩加个5000块,试试看。(A02)

村民之间的交流同样对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形成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的流向分两种,一种是在常住村民之间,另一种是常住村民告知离乡村民。常住村民的信息交流十分便利,他们或在茶余饭后串门,晴天晒太阳、雨天围炭盆,嗑着瓜子就谈起了各家土地的流转方案,或直接观看,了解别家的议价成果——村子很小,没有什么能藏着掖着的。例如上述厕所纠纷事件,M、N意图推翻原有方案就是A08主动告知和目睹村委会为A08重修厕所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常住村民也会在离乡村民返乡时,给他们更新村内议价的进展。27户签订宅基地房屋流转的村户中有22户长期离乡,按常理推测,他们对房屋改建的进展了解不多,和开发商及村委会也很难发生纠纷。但是据S04透露,27户里只有1户没有与他们发生过纠纷,其余都陆续就房前屋后土地、入户道路等的使用权提出异议。

3.外化阶段

外化阶段是村民把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付诸实践的一个阶段。以厕所纠纷事件为例,M、N两家的决策人在获得了A08给他们的信息后,积极外化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主动争取权益。M和N均不再接受原本的赔偿方案:尚未签订合同的M要求获得与A08同样的赔偿,最终,在赔偿的基础上获得了公共厕所和所在土地20年后的所有权;已签订合同的N则在民宿一个厨房的门(就在该户左侧)前堆放杂物,并不再允许民宿工作者从家门前通过,导致该厨房暂时处于荒废状态。

除此之外,关于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方案的商议是外化阶段村民实践土地资本化观念的主要对象。由于农用地流转是在宅基地房屋出租过程中逐渐出现的需求,村民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进一步提高,相比闲置农房所在的宅基地,农用地也或多或少有其功用,因此纠纷更多。

村干部与开发商在这一阶段提供的信息和秉持的态度与上一阶段一致,而村民之间的互动有微妙的变化。正如前文提到的,即便形成了土地资本化的观念,村民也可以选择外化或不外化,体现在行为上,就是主动提高条件或接受原有条件。如果说形成阶段是看样的过程,那么外化阶段就是模仿的尝试,在这个阶段村民可以很容易地根据各人的行为判断此人属于哪个阵营。有趣的是,那些外化的村民总是乐意把自己议价的经验分享给其他村民,而选择不外化的村民则保持相对低调的姿态。

A01就是不外化的村民代表。他是个老党员,有看报刊的习惯。他从电视等媒体上看到民宿可以振兴乡村,因此对开发商的用地需求都很配合。言谈之中,A01十分认同自己的选择,但他并不传播这种观念。主动议价的确能为村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多数村民不愿放弃有可能到手的利益。A01不想被当成他人议论的异类,所以只听不说。

外化阶段的村民感受到村内土地权利的增值空间,也因此更看重土地。表现之一是“要地不要钱”,A05的自留地纠纷事件就十分典型。他已搬到镇上生活,将三开间的老屋出租给开发商。由于屋子位置好、空间大,开发商将其作为样板房第一批建设完成,并将房前屋后的农地改为绿化带和小路。但A05认为协议未包括房屋周边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此举侵占了他的自留地,未来回村养老时将无地可种,需要赔偿。一年间,他多次往返村镇,在协商方案的同时,目睹了村内民宿设施的建设、游客的增多和整体环境的变化,对赔偿的要求转变为置换土地。

表现之二是“保留土地、自行开发”,对于某些在村民看来不够好的流转方案,他们宁可中止协商,把土地保留下来。例如A15就认为“土地租出去20年,租金也差,我就不租了”。她不满意开发商提出的经营权租赁方案,决定不出租。同时,子女在外化阶段的表现为支持村民的决策。当了解村民决策个体议价失败时,他们会安慰父母以后可以自行开发。随着民宿设施建设日趋完善,有部分子女渐渐产生“搭便车”的想法,认为有机会改建自家房屋经营中低端民宿或农家乐餐饮,A15做出不出租的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女儿“以后我们自己开发”的影响。这些想法无疑强化了村民对土地权利所能产生价值的认识。

(五)新观念创新—决策过程的中心议题:土地议价

围绕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特别是农房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流转的议价纠纷,村民、村干部及开发商展开了密集的人际互动。这些人际互动的基本诉求如表1所示。村民希望面子、里子都得到实惠,根据各人情况,对现金和土地提出不同要求;村干部向村民谋求理解与配合、向开发商谋求投资与建设,后者是一次性敲定的买卖,前者却包含了持续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开发商期待能与村民稳定合作,以稳定的价格获取土地权益,并希望村干部能在支持民宿建设的同时,做好居中协调。在这场角力中,村干部及开发商的利益基本达成一致,而村民的个体诉求与集体利益间存在微妙的不同,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

表1  人际互动基本诉求

 

发展民宿的喜岙自然村原本是一个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G02自1985年起就担任村内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至今已为村民服务了将近35年。多年的接触使得村民形成了依靠“大队”来解决纠纷的直觉。“大队”的叫法可追溯至集体劳动生产时期,直到现在,村民们还习惯于称呼G02为“大队书记”。无论是形成阶段土地流转方案协调的尝试,还是外化阶段更高的土地权利价值的争取,当村民无法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时,他们都会找到“大队书记”寻求帮助。但是如今的村委会掌握的资源和权力较“大队”时期少得多,村干部对村民的约束力不强,其自身的权威感也不强,更多地起到服务的作用,管理和教育的职能大大降低。加之与村民打交道更多的G02同样是喜岙村人,村民与村干部兜兜转转总是亲戚,两者之间没有显著的地位高下。

民宿模式让村干部的地位产生了些许变化。一方面,村干部是民宿模式的“介绍人”,比普通村民掌握了更多有关民宿开发和土地流转的信息,村民有从村干部处获得最新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村干部能为村民带来真切的利益:钱和土地。村干部是村民的代言人,能够代表村民与开发商谈判流转费用,同时民宿开发使得村内土地流转活跃起来,有活跃的交易就有可操作的空间,村干部重新获得了部分土地分配的权力。因此,村民期待村干部能够传递他们的需求、争取配得上土地权利价值的租金,村内的土地资源也应当优先给村民,而不是总为开发商考虑。

村干部背负着自身职责的压力,比起村民个体的收益,他们更关心集体的收益。税费改革后,村干部需要向外寻求投资,发展村庄经济。确定民宿模式发展路径后,他们支持有利于民宿建设的决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开发商行便利。村民遇到问题,村干部依然会积极解决,但一定是在权衡了村民需求、开发条件、村内资源等多个因素后给出的一种折中方案。土地资源作为协商的焦点之一,村干部会更倾向于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流转给开发商发展民宿,而不是给村民增加土地,因此赔偿的优先级高于土地置换,置换的比例严格控制在1∶1。当有多个村民在相似状况下提出不同的要求时,村干部还需要参考以往的协商方案,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当然,现实没有那么理想。例如前文提到的厕所纠纷事件,村干部为不接受赔偿方案的村民提供了包含土地赔偿的解决方案,但是村内的资源不可能被无限协调,明知另两户村民可能产生意见,也无法给到他们同等条件了。

村民与开发商的关系包含了房主与租客、雇员与老板、当地人与外来者等。租赁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结合,加上村民共同体的合力,使得利益的得失有相当复杂的考量。在与开发商的议价纷争中,村民的议价能力远比预想的高。这些产生了土地资本化观念的村民在这场角力中占据了不可忽视的位置——特别是在发现了开发商对土地的价值预期和投入之大后。有些将房子出租给开发商的村民同时为民宿建设做工,做得不好,但开发商不能解雇,不然可能在另一处遭遇更大的纷争,还不如出点工费来得简单。在角色转换中,求与予的对象转换着,也正是在一次次的协商中,达到了双方利益之和的最大化。

村民并非在民宿模式的初始时期就意识到开发商是兑换土地权利价值的可利用对象。民宿的会计S03回忆起2017年11月初进入该村时,村民的态度很热情,会在路上主动打招呼、送蔬菜;现在,村民与开发商产生了利益分歧,他们的交往也带有了功利化特征。张良就乡村社会的功利化交往指出,金钱权力成为赢得别人尊重和认可的绝对标准,但是一旦有了利益关联,这种尊重可能转化为利用。开发商的到来给予村民流转土地权利、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机会,而村民的合作是民宿顺利开发和正常运营的基础。在这样的利益关联和合作前提之下,他们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主导或支配地位,而是不断地调适相处的模式,建立了一个互为制约又互为依赖的互动关系。
 
五  结论

本研究基于当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案例,以罗杰斯的经典模型为基础,得出农村土地新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模型。

民宿模式带来的农村土地新观念指“可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及农用地经营权作为资本经营,从而获取符合其市场价值预期的经济报酬”。具体而言,该新观念创新—决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承续阶段(延续原有的观念)、形成阶段(形成对新观念正确性的认识)和外化阶段(有意识地应用或不应用新观念),分别对应村民决策个体按原有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知接受流转方案、在自身或他人的议价尝试中意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具有更高的价值、重新制定土地权利价格标准并进行或不进行主动议价。

在有关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创新—决策过程中,村民主要与村干部、开发商、子女、其他村民发生了人际互动。这些人际互动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联络等方式完成,在不同阶段提供了不同的信息、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在承续阶段,村民及其子女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都比较原始,村干部和开发商提供一种固定的方案,村民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存在议价行为;在形成阶段,创新观念在村民之间扩散,越来越多的村民尝试对土地权利流转提出更高的价格,村干部和开发商评估新方案,回答是否可应承,每一次应承都是对创新观念的肯定;在外化阶段,村民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基本得到确认,大部分村民开始有意识地争取更高的土地流转价格,并比形成阶段更看重土地,子女也支持他们的决策。通过人际互动,村民重新认识了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值,确认了新观念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以说,人际互动促进了议价行为的形成和扩散,推进了土地资本化观念创新—决策的过程。

与土地资本化观念的形成相比,价值观的变迁可能是一个更本质的改变。如鲍曼提出的流动的现代性框架和就此框架下的社会命题所言,新观念进入乡村,带来了模式、规范、道德的变化,村民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他们的预期和规划。村民们重构对土地权利价值的认识,发现土地权利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转换为财产功能,并进而发挥资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民宿模式乃至土地资本化观念只是一种启蒙,村民可能重新审视自身所拥有的乡村日常事物的价值,在更多情境中运用利益交换的准则。

当然,本研究仅仅针对一个具体案例,而调查得出的是从政策实施开始到2019年3月这个时间点上的“横截面式”的结论,而喜岙村的民宿还在建设中,创新—决策的过程远未结束,村民将土地作为一种可增值资本的认识也在持续形成和外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为未来几十年中国乡村的发展提供机遇,同时农村社会也必然迎来巨变。民宿模式不是一条示范性路径,农村也不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滞后方。期待更多学者将目光放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新模式、新观念,近距离观看农村社会应对外部环境变化调整自身适应系统的复杂过程,讲述一个新时代的乡土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