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链接名誉侵权的法律治理研究 ———兼论对《民法典》第 1025 条第二项的理解与适用
杨 秀 刘 燕
关 键 词:再出版理论;网络链接;转载;名誉侵权
摘  要:

近年来,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为新闻和信息的大规模传播提供了重要的渠道保障,但与此同时诽谤内容的多级分发和裂变式传播也引发了大量的针对媒体、平台或个人的名誉侵权纠纷。 其中,因网络传播主体通过复制、转发或设置链接等传播行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已成为网络侵权治理的新问题并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面对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治理的严峻形势,《民法典》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明确调控人格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并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等提供倾斜保障。 通过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研究发现当前网络链接名誉侵权主要表现为舆论监督动机型链接、信息加工型链接、技术服务型链接三种类型,《民法典》1025 条、1026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可间接调整此类侵权问题;但由于网络链接名誉侵权纠纷面临着多元利益冲突和复杂侵权形态的双重困境,《民法典》 1025 条第二项及1026 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应用和操作难点:一是网络链接动机的司法判定不准确,不利于舆论监督立法目标的实现;二是网络链接名誉侵权行为的多元表现形式或不同类型的司法认定偏差,阻碍了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三是网络链接主体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注意义务司法适用的不合理。 因此可结合美国治理网络链接诽谤纠纷的“再出版理论”及其司法判定原则和方法,从理论方面构建符合我国语境的网络链接名誉侵权“再出版责任”的基本理论框架,同时在制度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 1025 条“公共利益” 的重要作用、注重司法认定的全面性以及基于不同链接主体性质建立 1026 条的差异化适用标准和“核心+次要”因素判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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